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赞同,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诊的,所需交通、食宿成本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基本医保方法处置。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成本,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条是关于职工治疗工伤的规定。
1.关于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是一项基本的待遇。根据本条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包含:(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区域以外就诊疗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成本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同意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除此之外,本条还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基本医保方法处置。
2.关于目录和标准。
为了做到公正、客观,达成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治疗工伤所需成本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和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有关的目录和标准,要合适治疗工伤的实质需要,并要结合国内的社会经济进步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承付能力,因此,有关目录和标准,要由国家统一规范。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工伤职工诊疗、康复的需要规定并当令调整工伤治疗的目录和标准。
这里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指依据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与医疗成本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拟定不一样的成本支付方法。拟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明确工伤保险诊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一种手段。
这里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为保证工伤职工临床治疗所必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法。纳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可以保证提供的药品。
这里的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是指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与医疗技术非直接有关的病房条件、就医环境等辅助兴服务设施成本的支付标准。
3.关于工伤医疗机构。
本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包含康复性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目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确需跨统筹区域就诊的,须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赞同。据此,工伤职工就诊应当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