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子交易合同权利出售的有关规定
因预售产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子交易合同的权利出售问题并不复杂,本文对该问题不再赘述,下面仅就预售产品房交易合同权利出售问题进行剖析。
预售产品房交易合同权利出售问题一般称之为预售产品房再出售。
对于预售产品房再出售问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第一种是反对出售,主要理由是“炒楼花”具备较大的投机性,允许炒楼花可能致使房价上涨,扰乱房产市场秩序,损害房子实质用户的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进步。赞成出售的觉得,炒家进入房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能够为房产开发聚筹资金,又可以活跃市场,从世界各国房产买卖实践来看,炒家参与房产市场已经成为成熟房产市场的特点。本人同意第二种看法,产品房再出售形成是什么原因多方面的,可能是为了投资,也会是因其他缘由,购买的产品房对预购方已经没意义,比如预购方移居海外。假如一概禁止出售,则限制了预购方合法权益的行使。
其实,关于预售产品房再出售问题,国内1995年《房产管理法》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房预售的,产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产品房再行出售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因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有的学者据此觉得预购产品房不可以再出售。本人觉得该规定是一种委任性条约,即授权国务院对预售产品房再出售拟定行政法规,其隐含的意思是预购产品房可以再出售。大家没办法想象国务院会拟定如此的行政法规:“依据《房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预售产品房不可以再出售”。假如预售产品房不能再出售,那样《房产法》应当直接作出规定,没必要再授权国务院拟定不可出售的行政法规。所以该条约“事实上是对产品房的预售合同出售的认同”。
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对预购产品房再出售问题有详尽的司法讲解。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关于转卖预售产品房问题。预购方在预售方实质出货房子之前,将预售产品房转卖给第三人的,需要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产品房的,应当认定交易行为无效。在预售方已实质出货房子后,预购方将房子卖给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子交易关系处置”。《1993年座谈会纪要》大体包括如此几层含义:1、预购方可以出售产品房。2、该出售行为需要是在预售方实质出货房子之前。3、该出售行为需要符合法规、政策规定。4、违法法规、政策规定倒买倒卖预售产品房的行为无效。5、在房子出货之后预售方出售房子的,是房子交易关系。其中该座谈会纪要未明确讲解“出售行为需要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但依据该段后半部分的规定,违法“法规、政策规定”主如果指倒买倒卖预售产品房的行为。该规定沿袭了《民法典》的立法本意,这大体与国内当时的经济体制有关。